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執法人員如何判處?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總局第3號令)中,明確規定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是指:從事是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經營者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持證上崗。同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人員所持證書也是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辦理經營許可證不可缺少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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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是指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經營的負責人、安全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經營管理機構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經營管理人員等。
煙花爆竹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
是指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廠長、經理(含實際控制人)等。
案例分析:
危險物品(含煙花爆竹)具有較大危險性,需要從生產到處置的各個環節對危險物品實行規范管理,采取必要監管措施,降低危險物品發生事故概率,確保與危險物品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安全、順利進行。
行政審批是從源頭上管理煙花爆竹相關生產、經營等活動的有效方式。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有關的活動。網絡空間無法獨立于社會與人,不能離開現實主體,網絡空間的主體依然是現實生活中的人。人們在網絡空間中的活動和實踐,其目的是使自己的現實生活更豐富、更便捷。網絡空間只是現實社會在網絡上的延伸與拓展,它絕不是法外之地。
根據群眾舉報,城陽區應急管理局聯合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區分局對城陽區某編程中心孫某(Zero)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線索進行核查。經查,發現孫某存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制品行為。其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孫某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作出處2.2萬元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8059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