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作為一類特殊的生產設備,越來越廣泛地應用于各行各業,由于近年來特種設備安全領域發展迅速和技術迭代升級加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陸續頒布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技術規范和政策性文件,而部分企業對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知識的掌握卻較為滯后,造成了特種設備使用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若干誤區,成為了影響設備正常使用和安全生產的風險隱患。這里,給大家整理了最主要的十大常見認識誤區,希望大家不要“踩雷”。
誤區一 電動叉車不用上牌登記 釋疑:個別銷售商家會誤導購買叉車的企業,讓企業以為只有柴油機(或汽油機)叉車才需要上牌登記,而電動(電瓶)叉車不需要上牌登記,導致企業因為使用未經檢驗登記的叉車而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其實,凡是符合《特種設備目錄》中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義的叉車,簡單來說,就是具備門架、貨叉、自行式等三個重要特征且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三區”范圍內使用的叉車,均屬于特種設備范疇,包括符合定義的托盤堆垛車,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上牌)。 誤區二 特種設備數量少于20臺的企業不需要安全管理員 釋疑:雖然《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中有關于設備總量20臺以上應配備持證安管員的規定,但并不是少于20臺設備就不需配備安管員了。真實的情況為,凡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以單位任命文件作為依據并將其任命文件存放于特種設備臺賬資料之中,如設備總量在20臺(含20臺)以上的,則應配備專職的、持證的安管員。 誤區三 1立方以下的空氣儲罐不是特種設備 釋疑:這個說法應該是和簡單壓力容器混淆了,簡單壓力容器是一種特殊的特種設備,它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不需要定期檢驗,只需要在罐體達到使用年限后主動報廢即可。辨識簡單壓力容器的方法也很簡單,通常其出廠銘牌上會標注有“簡”或者“簡單壓力容器”的字樣,更專業一點的方法就是看參數,設計壓力≤1.6MPa、容積≤1m3、壓力×容積≤1,介質主要以空氣、水蒸氣為主。因此,空氣儲罐僅通過1立方的容積是無法判斷是否屬于簡單壓力容器,而是要通過設備銘牌或者出廠資料來進行識別。著重要強調的是,雖然罐體本身不需要登記檢驗,但罐體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仍然要依法進行校驗和檢定。 誤區四 檢驗合格的電梯不應該發生故障 釋疑:檢驗是國家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和維護保養情況的驗證性檢查方式,其中相關的檢驗項目均是電梯質量的安全底線,也可以理解為,檢驗合格反映出電梯安全僅僅達到了國家要求的最低標準。如果把電梯比作人,年檢就相當于每年做一次健康體檢,體檢沒大毛病并不表示在之后的一年里人就不會生病了,其實電梯是否故障和人是一樣的,關鍵在平時的自我管理和維護保養。因此,使用單位日常管理到位,主體責任落實到位,督促維保修理到位,才能確保電梯故障概率降到最低。 誤區五 汽車吊是輪胎起重機 釋疑:近期經常有來電咨詢,詢問汽車吊作業證書如何考取。其實,在《特種設備目錄》中雖然有輪臺起重機,但卻沒有汽車吊,這兩者也是完全不同的兩類設備。兩者的區分主要還是在作業艙上,輪胎起重機屬于特種設備范疇,只有一個用來控制移動和起升載荷的作業艙,而汽車吊不屬于特種設備范疇,不但有一個車輛駕駛艙,還有另一個吊車作業艙,因此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誤區六 老百姓用液化石油氣瓶做飯,所以是氣瓶使用單位 釋疑:《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中均作出了規定,氣瓶的使用單位是氣瓶的充裝單位,對氣瓶的充裝行為才是特種設備監管范圍內對氣瓶進行的使用行為,而且氣瓶充裝單位也只能依法充裝自有產權氣瓶,因此老百姓是“用氣”單位而不是“用瓶”單位。雖然家中有液化石油氣瓶的老百姓不是特種設備監管范圍內的使用單位,但使用液化石油氣也應當符合燃氣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誤區七 液壓升降平臺可以當“貨梯”來使用 釋疑:“貨梯”是對簡易升降機的俗稱,額定起重量500公斤以上的簡易升降機屬于特種設備,雖然液壓升降平臺并不屬于特種設備,但是仍有部分企業將其安放在廠房的井道內或用磚木、鐵板等材料搭建的簡易井道內,并加裝選層面板、門鎖、限位開關、導軌等部件,使其成為了“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的“三非”特種設備,即俗稱的“土制升降機”,不僅使用單位要被處罰,其安裝單位也同樣要面臨法律的制裁。 誤區八 國家取消了行車的作業證書,任何人都可以操作 釋疑:行車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的起重機械大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前幾年取消了地操(地面操作或地面遙控)行車的證書項目,但仍然保留了司操(司機室操作)行車、塔式起重機等起重機械的作業證書項目,同時《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又進行了規定,凡取消地操證書項目的設備,其使用單位仍應該開展對相關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行車進行作業,否則也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誤區九 特種設備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管理 釋疑:特種設備安全是非常強調安全主體責任的,但不少使用單位特別是電梯的管理單位往往將電梯維保但未開展的日常維護保養等同于對日常管理責任,其實電梯維保單位僅僅相當于電梯“4S店”的角色,所以車輛出了事故,交警處罰的對象是車主而不是“4S店”。當然了,對于共有產權的特種設備,例如住宅小區的電梯是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依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全體業主或業委會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物業公司負責管理電梯,由物業公司承擔電梯安全主體責任,負責辦理電梯日常檢查、使用登記、定期檢驗檢測和簽訂維保合同。對于跟隨房屋一同出租的電梯,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由承租方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如無相關合同約定的,則電梯產權單位就是法定的使用管理單位。 誤區十 特種設備還沒超過檢驗有效期,可以先不用報檢 釋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檢驗有效期屆滿期一個月內向檢驗檢測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其中主要也是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檢驗機構可以提前調配檢驗人員安排,保障一個地區范圍內的特種設備檢驗有序進行,再一個是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各類設備隱患和故障問題等,提前報檢可以在檢驗有效期滿前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整改,經過整改后可順利按期取得合格報告,避免兩次檢驗出現“斷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