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對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整的處罰,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7500元整的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的處罰。合計對機構和個人共處罰款人民幣87500元整的處罰。這是衢州支隊根據新修訂的《消防法》第六十九條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首次辦理的沒收違法所得案件。
案件經過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隊監督執法人員對常山縣某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該機構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設備配備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消防設施操作員少于2人等問題。執法人員認為該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遂對該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立案調查。經調查,該機構對其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該機構被處以前述處罰,現已執行完畢。
在案件辦案過程中,因案件處理涉及沒收違法所得,而違法所得的認定目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且案件涉及大量財務款項認定和反復論證核查等諸多問題。為克服困難,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將辦案疑難問題向總隊法工處咨詢。經總隊法工處指導,主動與區法院、市行政復議局、市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大綜合一體化”專班等相關部門溝通,并邀請法律專家召開沒收違法所得疑難案件專家論證會。
通過核查《消防系統維護保養合同》內容、核定財務賬目流水,多舉措收集、整理、固定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所得證據,綜合把握“合同流”“資金流”“票據流”三項關鍵指標,先后獲取涉案11人詢問筆錄12份,調取證據15份、違法行為照片6張等證據,最終梳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核定該機構違法獲得的服務費用為27500元。
案件評析
衢州市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縝密調查取證后,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基于總隊“放管并重、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工作原則和該機構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主動整改違法行為的現實表現,綜合作出的符合客觀實際的行政處罰,實現了警示、整治、查處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