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總局令第30號的形式發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 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80號進行第二次修正。該規定明確將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氣作業列為特種作業,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等工作納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做好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人事〔2018〕18號),將特種作業電工作業目錄調整為6個操作項目∶低壓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作業、電力電纜作業、繼電保護作業、電氣試驗作業和防爆電氣作業。
電力電纜作業人員應當了解和掌握的相關主要規定如下∶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4)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5)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