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31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該辦法與從業人員相關的規定如下∶
(1)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2)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
(3)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