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2008年 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發布,自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法與從業人員有關的內容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相關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①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③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④ 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4)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 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5)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6)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7)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