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安全第一"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實行"安全優先"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當然,對于"安全第一"的方針也要有正確的理解,不是說安全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數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成為了保證安全而將一些高危行業統統關閉,而是要在保證生產安全的同時,促進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發展,"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與"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預防為主"是指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放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首位,努力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補救。按照系統化、科學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雖然人類在生產活動中還不能完全杜絕事故的發生,但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事故是可以預防和減少的。
"綜合治理"就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第一次把"綜合治理"充實到安全生產方針當中,2014年《安全生產法》修訂,,又將這一概念寫入法律,反映了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同時也反映了安全生產發展的規律特點。在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實現治標的同時,積極探索和實施治本之策,綜合運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從發展規劃、行業管理、安全投入、科技進步、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安全立法、激勵約束、企業管理、監管體制、社會監督、追究事故責任以及查處違法違紀等方面著手,解決影響我國安全生產的歷史性、深層次問題,做到思想認識上警鐘長鳴,制度保證上嚴密有效,技術支撐上堅強有力,監督檢查上嚴格細致,事故處理上嚴肅認真。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國頒布了以《安全生產法》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從法律上保證了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