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政策
1、如何理解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中的“證”與“照”的關系?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白C照分離”改革實現“先照后證”,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將許可類的“證”分別采用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等4種方式進行改革,進一步厘清“證”與“照”的關系,理順“證”與“照”的功能。在“證照聯辦、先照后證”過程中,對于依法須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如有些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職業技能鑒定”,在正式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前,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向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備案。
2、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組織實施減少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經報國務院同意,分七批取消70%以上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2017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布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锻ㄖ芬,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锻ㄖ吠瑫r提出,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志。
3、職業資格目錄建立后技能人才評價如何實施?
對準入類職業資格,繼續保留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對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依法依規轉為準入類職業資格。對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關系不密切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逐步調整退出目錄,對其中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術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4、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內涵分別是什么?
關于職業資格評價。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對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工種),實行職業資格評價,合格者可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涉及的職業(工種)詳見經國務院同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目前最新的是《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關于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公布的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對合格人員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涉及的職業(工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工種),目前是除準入類職業外、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的技能類職業(工種)。
5、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哪些實施主體,如何開展?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包括兩類:一類是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面向本單位職工自主開展;另一類是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可根據市場和就業需要,面向全體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要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認定結果要經得起市場檢驗、為社會廣泛認可。
6、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遴選備案的評價機構有哪些政策支持?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評價機構須按照現行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評價規范,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和有關規定實施評價工作,接受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管。在備案評價職業(工種)范圍內所發證書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osta.mohrss.gov.cn)查詢,根據屬地政策可享受技術技能人才相關激勵政策,可作為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申報條件。
7、如何成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評價機構?
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以外的獨立法人單位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備案事項辦理指南(試行)》有關要求,到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備案。(http://www.osta.org.cn/zcwj-20220130.html)
8、如何實施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發布新職業,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國發〔2019〕4號)要求,通過放寬準入,嚴格末端監督執法,嚴格控制數量,以社會化機制公開招募并擇優遴選培訓評價組織,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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