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資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顯示要求、圖形顯示裝置的信息記錄要求、信息傳輸要求。本標準適用于GB 50116中規定的集中火災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適用于未設置消防控制室但設置本標準涉及的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設備,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設備。
3.2 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能監控并顯示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應具有向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傳輸這些信息的功能。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見附錄A。
3.3 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4.1規定的資料和附錄B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監控中心傳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3.4 具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應對系統內共用的消防設備進行控制,并顯示其狀態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應能顯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狀態信息,并可對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統和設備進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控制和顯示裝置之間可以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3.5 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為符合國家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消防控制室的設計、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6 消防設備組成系統時,各設備之間應滿足系統兼容性要求。
4 資料和管理要求
4.1 消防控制室資料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下列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a)建(構)筑物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等;b)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急滅火預案、應急疏散預案等;c)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義務消防人員等內容;d)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e)值班情況、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及巡查情況的記錄;f)消防設施一覽表,包括消防設施的類型、數量、狀態等內容;g)消防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等;h)設備運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設備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這些資料應能定期保存和歸檔。
4.2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a)實行每日24 h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b)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 25201的要求;c)應確;馂淖詣訄缶到y、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于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d)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4.2.2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應急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a)接到火災警報后,值班人員應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b)火災確認后,值班人員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系電話;c) 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并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5 控制和顯示要求
5.1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顯示4.1條規定的資料內容及附錄B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b)應能用同一界面顯示建(構)筑物周邊消防車道、消防登高車操作場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建筑面積、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情況;c)應能顯示消防系統及設備的名稱、位置和5.2~5.7規定的動態信息;d)當有火災報警信號、監管報警信號、反饋信號、屏蔽信號、故障信號輸入時,應有相應狀態的專用總指示,在總平面布局圖中應顯示輸入信號所在的建(構)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圖上應顯示輸入信號所在的位置和名稱,并記錄時間、信號類別和部位等信息;e)應在10s內顯示輸入的火災報警信號和反饋信號的狀態信息,100s內顯示其他輸入信號的狀態信息;f)應采用中文標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對角線長度不應小于430mm;g)應能顯示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報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關聯動反饋信息。
5.2 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顯示火災探測器、火災顯示盤、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正常工作狀態、火災報警狀態、屏蔽狀態及故障狀態等相關信息;b)應能控制火災聲光警報器啟動和停止。
5.3 消防聯動控制器
5.3.1 應能將5.3.2~5.3.10消防系統及設備的狀態信息傳輸到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5.3.2 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顯示噴淋泵電源的工作狀態;b)應能顯示噴淋泵(穩壓或增壓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并顯示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報警閥、壓力開關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網最低壓力報警信息;c) 應能手動控制噴淋泵的啟、停,并顯示其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的動作反饋信號。
5.3.3 對消火栓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顯示消防水泵電源的工作狀態;b)應能顯示消防水泵(穩壓或增壓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并顯示消火栓按鈕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網最低壓力報警信息;c)應能手動和自動控制消防水泵啟、停,并顯示其動作反饋信號。
5.3.4 對氣體滅火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b)應能顯示系統的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并能顯示防護區域中的防火門(窗)、防火閥、通風空調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c)應能手動控制系統的啟、停,并顯示延時狀態信號、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5.3.5 對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a)水噴霧滅火系統、采用水泵供水的細水霧滅火系統應符合5.3.2的要求;b)采用壓力容器供水的細水霧滅火系統應符合5.3.4的要求。
5.3.6 對泡沫滅火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顯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電源的工作狀態;b)應能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c)應能顯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并顯示消防水池(箱)最低 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d)
應能手動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啟、停,并顯示其動作反饋信號。
5.3.7 對干粉滅火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能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b)應能顯示系統的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并能顯示防護區域中的防火門窗、防火閥、通風空調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c)應能手動控制系統的啟動和停止,并顯示延時狀態信號、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5.3.8 對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能顯示防煙排煙系統風機電源的工作狀態;b)應能顯示防煙排煙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防煙排煙系統風機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c)應能控制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的風機和電動排煙防火閥、電控擋煙垂壁、電動防火閥、常閉送風口、排煙閥(口)、電動排煙窗的動作,并顯示其反饋信號。
5.3.9 對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系統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能顯示防火門控制器、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等動態信息;b)應能顯示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人員密集場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時常閉的疏散門及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防火門的工作狀態;c)應能關閉防火卷簾和常開防火門,并顯示其反饋信號。
5.3.10 對電梯的控制和顯示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能控制所有電梯全部回降首層,非消防電梯應開門停用,消防電梯應開門待用,并顯示反饋信號及消防電梯運行時所在樓層;b)應能顯示消防電梯的故障狀態和停用狀態。
5.4 消防電話總機
消防電話總機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與各消防電話分機通話,并具有插入通話功能;b)應能接收來自消防電話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話;c)應有消防電話通話錄音功能;d)應能顯示各消防電話的故障狀態,并能將故障狀態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5.5 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顯示處于應急廣播狀態的廣播分區、預設廣播信息;b)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按照預設控制邏輯自動控制選擇廣播分區、啟動或停止應急廣播,并在揚聲器進行應急廣播時自動對廣播內容進行錄音;c)應能顯示應急廣播的故障狀態,并能將故障狀態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5.6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手動控制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的轉換;b)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c)受消防聯動控制器控制的系統應能將系統的故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d)不受消防聯動控制器控制的系統應能將系統的故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5.7 消防電源監控器
消防電源監控器應符合下列要求:a) 應能顯示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和故障報警信息;b) 應能將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和故障報警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6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信息記錄要求
6.1 應記錄附錄A中規定的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記錄容量不應少于10000條,記錄備份后方可被覆蓋。
6.2 應具有產品維護保養的內容和時間、系統程序的進入和退出時間、操作人員姓名或代碼等內容的記錄,存儲記錄容量不應少于10000條,記錄備份后方可被覆蓋。
6.3 應記錄附錄B中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統內各個消防設備(設施)的制造商、產品有效期,記錄容量不應少于10000條,記錄備份后方可被覆蓋。
6.4 應能對歷史記錄打印歸檔或刻錄存盤歸檔。
7 信息傳輸要求
7.1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信號后1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7.2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后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7.3 當具有自動向監控中心傳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時,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在發出傳輸信息指令后100s內將相應信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傳送給監控中心。
7.4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接收監控中心的查詢指令并按規定的通訊協議格式將附錄A、附錄B規定的信息傳送給監控中心。
7.5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有信息傳輸指示燈,在處理和傳輸信息時,該指示燈應閃亮,在得到監控中心的正確接收確認后,該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直至該狀態復位。當信息傳送失敗時應有聲、光指示。
7.6 火災報警信息應優先于其他信息傳輸。
7.7 信息傳輸不應受保護區域內消防系統及設備任何操作的影響。注: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標準。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內容應符合表A.1要求。
表A.1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設施名稱 | 內容 | |
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 火災報警信息、可燃氣體探測報警信息、電氣火災監控報警信息、屏蔽信息、故障信息。 | |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 消防聯動控制器 | 動作狀態、屏蔽信息、故障信息。 |
消火栓系統 | 消防水泵電源的工作狀態,消防水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消防水箱(池)水位、管網壓力報警信息及消火栓按鈕的報警信息。 |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泵供水方式) | 噴淋泵電源工作狀態,噴淋泵的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報警閥、壓力開關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 |
氣體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壓力容器供水方式) | 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閥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防護區域中的防火門(窗)、防火閥、通風空調等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系統的啟、停信息,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 |
泡沫滅火系統 | 消防水泵、泡沫液泵電源的工作狀態,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 |
干粉滅火系統 | 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故障狀態,閥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系統的啟、停信息,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 |
防煙排煙系統 | 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防煙排煙風機電源的工作狀態,風機、電動防火閥、電動排煙防火閥、常閉送風口、排煙閥(口)、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 |
防火門及卷簾系統 | 防火卷簾控制器、防火門控制器的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卷簾門的工作狀態,具有反饋信號的各類防火門、疏散門的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等動態信息。 | |
消防電梯 | 消防電梯的停用和故障狀態。 | |
消防應急廣播 | 消防應急廣播的啟動、停止和故障狀態。 | |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故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信息。 | |
消防電源 | 系統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狀態和欠壓報警信息。 |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內容應符合表B.1要求。
表B.1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序號 | 名 稱 | 內 容 | ||
1 | 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編號、類別、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消防控制室電話; 單位職工人數、成立時間、上級主管(或管轄)單位名稱、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單位總平面圖(含消防車道、毗鄰建筑等);單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 | ||
2 | 主要建、構筑物等信息 | 建(構)筑 | 建筑物名稱、編號、使用性質、耐火等級、結構類型、建筑高度、地上層數及建筑面積、地下層數及建筑面積、隧道高度及長度等、建造日期、主要儲存物名稱及數量、建筑物內最大容納人數、建筑立面圖及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控制室位置,安全出口的數量、位置及形式(指疏散樓梯);毗鄰建筑的使用性質、結構類型、建筑高度、與本建筑的間距。 | |
堆場 | 堆場名稱、主要堆放物品名稱、總儲量、最大堆高、堆場平面圖(含消防車道、防火間距)。 | |||
儲罐 | 儲罐區名稱、儲罐類型(指地上、地下、立式、臥式、浮頂、固定頂等)、總容積、最大單罐容積及高度、儲存物名稱、性質和形態、儲罐區平面圖(含消防車道、防火間距)。 | |||
裝置 | 裝置區名稱、占地面積、最大高度、設計日產量、主要原料、主要產品、裝置區平面圖(含消防車道、防火間距)。 | |||
3 | 單位(場所)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信息 | 重點部位名稱、所在位置、使用性質、建筑面積、耐火等級、有無消防設施、責任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電話。 | ||
4 | 室內外消防設施信息 | 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 | 設置部位、系統形式、維保單位名稱、聯系電話;控制器(含火災報警、消防聯動、可燃氣體報警、電氣火災監控等)、探測器(含火災探測、可燃氣體探測、電氣火災探測等)、手動報警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等的類型、型號、數量、制造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 | |
消防水源 | 市政給水管網形式(指環狀、支狀)及管徑、市政管網向建(構)筑物供水的進水管數量及管徑、消防水池位置及容量、屋頂水箱位置及容量、其他水源形式及供水量、消防泵房設置位置及水泵數量、消防給水系統平面布置圖。 | |||
室外消火栓 | 室外消火栓管網形式(指環狀、支狀)及管徑、消火栓數量、室外消火栓平面布置圖。 | |||
室內消火栓系統 | 室內消火栓管網形式(指環狀、支狀)及管徑、消火栓數量、水泵接合器位置及數量、有無與本系統相連的屋頂消防水箱。 |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含雨淋、水幕) | 設置部位、系統形式(指濕式、干式、預作用,開式、閉式等)、報警閥位置及數量、水泵接合器位置及數量、有無與本系統相連的屋頂消防水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圖。 |
4 | 室內外消防設施信息 | 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 | 設置部位、報警閥位置及數量、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圖。 | |
氣體滅火 系 統 | 系統形式(指有管網、無管網,組合分配、獨立式,高壓、低壓等)、系統保護的防護區數量及位置、手動控制裝置的位置、鋼瓶間位置、滅火劑類型、氣體滅火系統圖。 | |||
泡沫滅火 系 統 | 設置部位、泡沫種類(指低倍、中倍、高倍,抗溶、氟蛋白等)、系統形式(指液上、液下,固定、半固定等)、泡沫滅火系統圖。 | |||
干粉滅火系統 | 設置部位、干粉儲罐位置、干粉滅火系統圖。 | |||
防煙排煙 系 統 | 設置部位、風機安裝位置、風機數量、風機類型、防煙排煙系統圖。 | |||
防火門及 卷 簾 | 設置部位、數量。 | |||
消防應急 廣 播 | 設置部位、數量、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圖。 | |||
應急照明 及疏散指 示 系 統 | 設置部位、數量、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圖。 | |||
消防電源 | 設置部位、消防主電源在配電室是否有獨立配電柜供電、備用電源形式(市電、發電機、EPS等)。 | |||
滅火器 | 設置部位、配置類型(指手提式、推車式等)、數量、生產日期、更換藥劑日期。 | |||
5 |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信息 | 檢查人姓名、檢查日期、檢查類別(指日檢、月檢、季檢、年檢等)、檢查內容(指各類消防設施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內容)及處理結果,維護保養日期、內容。 | ||
6 | 日常防火巡查記錄 | 基本信息 | 值班人員姓名、每日巡查次數、巡查時間、巡查部位。 | |
用火用電 | 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 |||
疏散通道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是否暢通,是否堆放可燃物;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頂棚裝修材料是否合格。 | |||
防火門、 防火卷簾 | 常閉防火門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是否被鎖閉;防火卷簾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防火卷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 |||
消防設施 | 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末端放(試)水裝置、報警閥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滅火器是否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 |||
7 | 火災信息 | 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原因、報警方式(指自動、人工等)、滅火方式(指氣體、噴水、水噴霧、泡沫、干粉滅火系統,滅火器,消防隊等) |
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等級:
1、初級消防設施操作員 (國家職業資格五級)
2、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 (國家職業資格四級)
3、高級消防設施操作員 (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4、消防設施操作員技師 (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5、消防設施操作員高級技師 (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注:初級不可操作聯動設備,中級將成為重要的證書
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書性質:
1、發證單位: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鑒定認證單位:消防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3、證書上的3個紅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改革前為:公安部消防局)
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4、證書只升級不復審,終生難有效。
注: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統一編號登記管理和網上查詢 (http://zscx.osta.org.cn/)
考試形式:本人參考、單人單桌及格均分為60分
理論:機考/筆試 (100分鐘),總分100分,60分及格
實操:動手實操/問答 (不超過30分鐘),總分100分,60分及格
《理論知識》:是消防基本理論知識考試,主要以知識點為主; 采用培訓后預約考試方式組織,考試時長不少于 60 分鐘,如卷考考試時長不少于 100 分鐘,試卷由消防救援局開發統一命題。
理論共 200 道題,每題 0.5 分,其中單項選擇題 100 道,多 項選擇題 60 道,判斷題 40 道。
《技能操作》:以知識點結合動手操作為主,考核主要采用建筑消防設施實際操作、功能測試、問答等方式。
由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命題,各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培訓后預約考試方式組織?己瞬捎媒ㄖ涝O施實際操作、功能測試等方式,考核標準按照國家職業標準中相應等級的基本要求實施。
注:兩科考試均為百分制,分別滿 60 分為合格。成績有效保留期為一年。
我校每月開設安監、質監、人社、住建、學歷:電工、焊工、登高、叉車、起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工/焊工(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建安abc證、普工、特工、塔吊、信號,以及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的提升等培訓考試,更多詳詢可關注公眾號,時時了解!